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6.09.2015  10:28

   海口网9月26日消息 (记者史瑞丽)25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此外,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