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24.12.2021  11:05

  2021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理由不出庭,人民法院可提出司法建议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涉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终止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

  同时,《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但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上述列举的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需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并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提出司法建议。《办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60日内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上报,并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办法》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反馈。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上述情况,并向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反馈。

  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省人民政府反馈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对于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庭应诉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数评估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