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04.09.2014  17:13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整理统计资料,是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服务的。但是,由于统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工作成绩,实践中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为了个人私利,通过编造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方式来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扰乱了政府管理秩序,损害了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形象。为此,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是应当追究其编造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根据第四十七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应当由作出授予其荣誉称号、给予其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