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产品……海南公布今年十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09.10.2022  12:21

  10月8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今年5月起,在海南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民生和新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商业营销环节和新经济领域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引导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十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发布“房源紧缺”虚假信息 海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获罚45万元

  今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大厅内悬挂的《商品房销控表》上标示的房源销售状态全部是“已售”,但在其大厅放置的《新建设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上标示的房源销售状态却是全部“未售”。经核查该公司所有房源共557套,当时仅售出361套,发布“房源紧缺”虚假信息,容易导致购房者盲目作出错误判断进而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罚款45万元。

   案例二:将肥料当成农药强调治疗作用 海南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获罚2万元

  今年4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南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腐酸钾化肥外包装标注“能促进根茎的发育生长提高作物的抗病能力,有特种抗病体,能起到作物药剂的作用”等宣传用语,肥料的作用原本只能促进植物生长,该公司把肥料当成农药强调治疗作用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被依法予以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房产证上“虚构”多出十余平方米 海口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江海岸店被罚5000元

  今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江海岸店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二手房过程中,将房产证实际登记为42.3平方米的房屋谎称为55平方米,导致客户在误解的情况下缴纳了意向金,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该公司因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被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销售仿冒红牛饮料 琼海某食品超市被罚1.5万元

  今年4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琼海某食品超市售卖一款“Roke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其商品标签上标注该商品名称为“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Red Bull”商标、中文名为“红牛”的品牌商品在外观、标识上有多处相似,足以引人误以为两种饮料存在特定联系,造成公众混淆,属于混淆行为。对此,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超市予以没收“Roke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1500罐、没收违法所得4539.24元、罚款15000元。

   案例五: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标识 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

  今年6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药京采”平台注册的店铺上,将部分不属于注册商标“白内停”权利人生产的吡诺克辛钠滴眼液产品,标注为“白内停”商标进行销售,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该公司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案例六:擅自使用“青岛鲜啤直营店”的名义经营 三亚某啤酒经营部被罚3000元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三亚某啤酒经营部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名称为“青岛鲜啤直营店”,店内货架装潢上含有“青岛鲜啤”“TSINGTAO青岛啤酒”等字样标识。经核查,该经营部为了吸引顾客,在未取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青岛鲜啤直营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属于混淆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七:宣称驼奶具备降血糖等功效 儋州某保健店发布虚假广告被立案查处

  今年1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儋州某保健店在销售标识为“蓓茵健”的益生菌驼乳配方奶粉产品的过程中,制作了关于驼奶销售的宣传广告,宣称驼奶具备降血糖、保护肠胃健康、促进新陈代谢、养肤美颜等功能,实际上其所售驼乳配方奶粉属于食品,并不具有药品的功能,且无法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广告行为。该店因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00元。

   案例八:过度夸大海参营养价值 三亚天涯区某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今年3月23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三亚天涯区某食品店于1月底发布两则广告,广告内容分别为“海参含有蛋白质……不含有胆固醇”和“海参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提高女性新陈代谢……抵抗疾病能力大大增强”,该两则广告标题均为“大连海参环岛海参品质体验馆”,且无法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食品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九: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等白酒 海口琼山某烟酒商行获罚5万元

  今年1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商标权利人举报称,海口琼山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梦之蓝”“海之蓝”“天之蓝”牌白酒。经查,该商行销售的以上白酒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海口琼山某烟酒商行被依法没收商标侵权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十:销售假冒“NSK”“FAG”轴承商品 海南某轴承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2022年6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海南某轴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NSK”“FAG”牌注册商标的轴承商品线索展开调查,发现“NSK”商标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注册商标,“FAG”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注册商标,该两种品牌的轴承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上口碑较好。海南某轴承有限公司因疏于管理,在进货中被渗入了部分假冒轴承,其中20件假冒“NSK”牌轴承、33件假冒“FAG”牌轴承,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海南某轴承有限公司因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没收商标侵权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