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 明确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

17.03.2022  19:11

  哪些属于商环境问题?营商环境问题如何处理?日前,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和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工作的相关规定。该办法自4月19日起施行。

  《办法》中提出,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营商专班办公室)负责全省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可通过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平台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线下提交,明确问题涉及的市县和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了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相关市县和部门对省营商专班办公室转办的营商环境问题,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营商专班办公室报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度。

  此外,海南对营商环境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限期办结、全程跟踪、对账销号、定期分析制度,建立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具有代表性、导向性、警示性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发挥典型案例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和预防作用。

  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

  (一)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遇到的准入门槛高、办理环节多、审批耗时长,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或者延长办事时限的;

  (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的,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

  (三)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门难进、脸难看、不办事的;执法不规范、以罚代管、过度执法的;

  (四)“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的;

  (五)对市场主体故意刁难、雁过拔毛、吃拿卡要的;

  (六)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八)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