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民办学校禁入义务教育领域

07.11.2016  18:25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修改后的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决定明确,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这一决定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