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黑老大”案重审 刑期减8年撤1亿罚款

20.09.2014  11:55

  李振刚案

  一审7宗罪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出资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

  重审4宗罪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 2011年12月,茂名“黑老大”李振刚等20余人涉黑案在广州中院异地审理后一审宣判,主犯李振刚因被认定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共计7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1亿零30万元。该案经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昨日在广州中院重审宣判,因法律适用等问题李振刚的非法经营等3宗罪名这次未被认定,李振刚被改判12年。逾亿元罚金取消但仍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李振刚团伙案中有两名嫌犯因证据不足,此番被宣判无罪。

  案情回放:黑帮放高利贷敛财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当保护伞

  法院判决披露,李振刚涉黑团伙主要是靠放高利贷敛财,并由此衍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洗钱、帮助伪造证据、行贿等多种犯罪;而包括茂名市茂港区原法院院长严得、茂港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强、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等公安、法院系统的7名公职人员,则沦为涉黑团伙的“保护伞”或帮凶,部分法院人员甚至帮助李振刚完成追债、收债行为。

  今年50岁的男子李振刚是广东茂名电白县人,早年曾是电白当地的一名教师。1980年前后,李振刚曾因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其后,以他为首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逐渐形成。警方称,李振刚有组织地纠合王日强、冯日进等20多人,开公司放高利贷、开设赌局。

  李振刚等人放高利贷的对象,涉及茂名、广州等地,以建筑行业包工头老乡为主,也有赌徒、涉嫌诈骗的嫌疑人,甚至包括投资亏损处于资金困局中的国企老板。高利贷利滚利,放贷300万元,不到半年就会形成2000多万元的债务。当欠债方还不起高额债务时,李振刚团伙就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追债。

  对于有固定资产的欠债人,李振刚团伙便会威逼对方将高利贷写成欠条,然后以伪造证据等方式,虚构成普通债务问题,通过法院调解、执行等方式,侵吞借款方的房产、股权等财产。

  为了完成这整个过程敛财,李振刚团伙通过行贿等方式,将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原庭长何铭杰、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等人“拉下水”,为他伪造法律文书帮忙追债。

  如广州男子赖某某曾向李振刚公司借了高利贷1650万元,归还了600万元后再无力偿还。李振刚为了霸占赖某某位于荔湾区一幅价值2657万元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2008年制作了赖某某名下的5份借据,并通过在法院系统的何铭杰伪造开庭笔录、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通过执行程序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公司名下。

  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公司老板蔡某曾因资金紧张向李振刚借了200多万元,后无力归还高利贷滚成了2300万元。李振刚威逼蔡某写下借据,并向法院起诉。茂港区法院查封了蔡某公司开发的顺安大厦并变卖得5400多万元。因顺安大厦还欠下其它债务,变卖款本应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工程款等,但茂港区法院执行局的书记员梁彬经多次滥用执行权,通过虚假诉讼文书将执行款中的2800万元违规分配给李振刚。

  重审改判:“黑老大”刑期20年变12年三公职人员一罪名被取消

  该案经李振刚等人上诉后,被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昨日,广州中院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宣判。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内容存在较大差别。

  例如,李振刚原被认定的7宗罪,重审判决中只认定了4宗。原来认定的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对李振刚团伙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但重审判决认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4种“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事实。由此,一审判决中基于非法经营罪判处的罚金1亿零30万元也被取消,但要求追缴该组织的全部违法所得及收益。

  李振刚重审被认定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在一审中,李永才等充当“保护伞”的三名公职人员与李振刚团伙案一并审理。三人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枉法裁判罪等被判刑在4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在重审判决中,3名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项罪名全部未予认定。广州中院认为,刑警副大队长李永才2001年替李振刚团伙隐匿罪证,发生在公诉机关指控李振刚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故不予认定;法官何铭杰、执行局书记员梁彬串通李振刚团伙虚假诉讼的行为,应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处罚,不能重复定罪。故3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罪均未被认定,刑期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