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花钱请朋友办导游证 证没拿到钱也拿不回来

19.05.2015  18:15

      原标题:花钱请朋友办导游证

      证没拿到钱也拿不回来

      两人把朋友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被告返还8.6万元

      因为听说朋友可以帮忙办理导游证,2人分别将4.3万元交给这位朋友。没想到,几年过去,他们导游证没拿到,连钱也没有拿回来。最终,2人将这个朋友及所谓的“办事人”一起起诉到法院,分别追讨4.3万元及利息5000余元。

      武清和余勇都是周晓琳的朋友。听说周晓琳可以帮忙办导游证,便向其咨询。周晓琳告诉两人,她确实可以办理,但需要4.3万元。2012年9月、11月,余勇、武清先后通过银行ATM机向周晓琳转账4.3万元。那一年年底,武清和余勇找周晓琳要导游证,周晓琳说已经把钱交给了办事人李默办理。因为相信周晓琳,武清和余勇就等了几年,但没想到,最后导游证没拿到,要求周晓琳返还钱,周晓琳只说钱给了李默,没有退还。

      在追讨无效之后,武清和余勇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晓琳和李默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2人分别将4.3万元返还,并赔偿5000余元的利息。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导游证须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武清和余勇欲取得导游证,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周晓琳收取4.3万元为2人办理导游证,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正当利益。现周晓琳未能为武清等2人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周晓琳应该分别返还两人各4.3万元。

      庭审中,周晓琳称办理导游证的人是李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武清和余勇支付款项的对象是周晓琳。因此,该院认为李默不是该案法律关系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原告花钱请他人办导游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对其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日前,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晓琳分别返还武清、余勇4.3万元。(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