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耗 厚植海南生态优势——《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

08.01.2016  11:07

节能降耗 厚植海南生态优势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其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把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发展理念。节约能源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又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主要工作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首次就节能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必将有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动我省节能降耗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生态省建设发挥重要的推进作用。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审时度势制定条例,符合海南实际需要

  (一)制定条例是推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的必然选择。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在5年规划中单列一章。而我省自1999年就在全国率先提出生态省建设,2016年则是完善提高阶段的开局之年,实现本阶段的预期目标,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生态省各方面建设的成果,使海南成为具有全国一流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的省份,必然对节能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无论是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还是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都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和推动。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节能法、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的客观需要。1997年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2007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重申了节约能源这一基本国策。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先后制定了地方节约能源条例或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节能法的各项规定,对其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节能配套法规已刻不容缓。

  (三)制定条例是强化节能约束性指标管理的现实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施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通过制定本条例,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加大问责制和执行力度,将有利于我省节能工作的开展,为确保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海南特色,明确破解节能工作难题的途径和办法

  (一)着眼宏观,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一是,条例首先明确我省节能工作的原则是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二是,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热带高效农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三是,鉴于海南电网峰谷差大、降温需求时间长、空调负荷占总负荷比重大等实际情况,挖掘节能减排潜力,鼓励和支持发展蓄能型供冷产业,鼓励新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达到一定用冷规模的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选择蓄能型供冷,支持对既有建筑实施蓄能型供冷改造。

  (二)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节能管理,做好节能基础工作。一是,明确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该条规定解决了节能工作中职责不清的问题。二是,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条例规定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的消费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节能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三是,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条例规定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县级统计部门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同时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四是,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条例规定对本省重点耗能行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三)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加强规划指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同时规定,工信、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规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而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三是,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十三五”将会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在新建项目备案立项阶段开展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从源头上控制项目综合能耗和能效尤显重要。条例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四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条例根据国家节能法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规定为重点用能单位。同时,鉴于我省产业结构的特性和用能特点,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由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并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必须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五是,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条例规定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六是,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根据节能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以及《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使用空调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一是,强化工业节能。条例规定工信部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政策,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工业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淘汰落后产能。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编制和实施用能规划和节能方案,开展节能和循环化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二是,推进建筑节能。条例规定住建部门负责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三是,加强交通运输节能。条例规定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车辆、船舶和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对交通运输节能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同时规定了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节能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四是,加强城市用电节能。条例规定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控制技术和新能源,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五是,抓好农村节能。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资源节约型生态农业发展,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渔船装备。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加大对农村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力度,为农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节能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节能产品。推行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木次小薪材等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积极开发沼气相关产品,促进沼气流通市场发展。六是,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行业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一是,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条例规定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节能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二是,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条例规定政府要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和节能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三是,扩宽节能融资渠道。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四是,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王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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