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一舞厅暗藏淫窝,4人当场被抓!经营者被判刑并罚款

20.09.2021  20:01

  近日,乐东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文某是乐东县某舞厅的经营者,2019年至2020年期间,文某为增加舞厅人气以提高营业额,在舞厅内提供场所给舞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在每次交易后按约定向卖淫女收取提成,给当地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10月,民警在执勤时发现,在文某经营的舞厅存在卖淫活动并当场抓获两名失足女和两名嫖娼人员。文某到案后,对其容留卖淫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同时综合文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文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的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