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生育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11.12.2014  17:51

  近日,一段名为《临沂临港计生办非法拘禁10个月婴儿,公安成功解救》的视频迅速流传引发关注。(网易新闻12月10日)经媒体调查报道,事件主角张永玲夫妇因超生而无力缴纳1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夫妻二人先后被团林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带走并关起来,强制限制人身自由。

  一直以来,“超生”这个词伴随着当下社会各阶层民众身边,我们对它实在熟悉得不能再熟悉。而与之“绑定”了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例早已饱受诟病:普通民众想要捍卫自己的生育权利,却被高额的社会抚养费阻挡了前进的脚步——除了社会抚养费,那些杂七杂八的根本不知道名目的其它费用加起来,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付得起的。

  因为社会抚养费往往动辄上万、十万、百万,普通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因为怕被罚,有些家庭选择偷生,所以有些孩子没法上户口,没法上学。这已经成为了中国的怪象。而这样的怪象,却横行了好多年。

  除了社会抚养费这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一些地方的普法宣传教育不够全面,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几乎残缺;再加上个别地方官员“一手遮天”,民众有苦不能言,导致地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公然枉法,随意处罚超生户,甚至实行强制手段使超生户就范,“不达目的不罢休”。

  从人性的角度看超生这件事情,它符合常理,因为人生来就享有自由生育的权利。从社会角度看,法律的制定应该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废除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立法捍卫人们的生育权,让那些因为超生而面临被处罚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却又无法承担这一经济重担,从而担惊受怕的民众过上安心幸福的日子,才是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