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身绑幼女投江自杀致其溺亡 获刑3年半

30.09.2014  12:23

  一审母亲领刑3年半

  今年新年前夜,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年仅25岁的小王萌生自杀的心思,因担心死后不足1岁半的女儿会受苦,她竟怀抱年幼的女儿一起跳河。

  在水中挣扎良久,小王放弃了轻生的念头,然而其女儿却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遂以小王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王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小王表示服从判决。

  生活不如意母携女自杀

  小王是湖北人,去年10月来到东莞打工,和家人一起租住在万江。工作很辛苦,工资却不高,年轻的小王觉得不管自己怎么努力,生活条件都得不到明显改善,由此产生轻生念头。而后,小王又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

  去年12月31日,小王决定离开这个世界。然而她担心自己死后女儿小莹会受苦,于是决定带上女儿。

  当天晚上7时许,天已经黑了,小王趁家婆在二楼没注意,抱上女儿小莹,还拿着一根电线离开了家。小王来到万江水厂东侧的江边,周围一个人也没有。她用电线把女儿绑在胸前,抱着女儿,一步步走进江中。

  江水浸到小王胸部时,女儿的头部已经被水淹没。女儿起初还在动弹,小王没有停下,仍往江中走去。

  本能的挣扎中,她被江水推回岸边,她放弃了轻生的念头。而此时,怀中的女儿已经没有动静,但尚有体温,她抱着女儿,失魂落魄地跑回家中。

  小王跑回家里,家婆见到全身湿漉漉的儿媳和孙女,明白了发生了什么事,随即从小王手中将孙女抱开,小王则独自上了二楼休息。

  当晚9时许,小王的丈夫小杨回到家中,知道此事后立刻打120叫救护车。然而回天乏术,小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莹属溺水死亡。小杨报警,民警将小王抓获归案。

  母亲当庭认罪

  庭审中,小王当庭认罪。小王的辩护人在辩护中称,小王与被害人是母女关系,犯罪情节较轻,作案的主观恶性也不大。

  辩护人还提出小王有自首情节,并已获得了丈夫等亲属的谅解,且她的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

  法院认为,小王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考虑到她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等,可以认定她在本案中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然而,法官认为,当王某放弃投江的念头抱着女儿回家后,没有及时参与抢救女儿。她主观上无投案的意识,客观上无投案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自首的情节。

  综上情节,法院一审判决小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法官说法:

  发现心理问题 应该及时疏导

  “本案被告人抱着自己一岁多的孩子跳河,其行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法官称,她这种行为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上的惩罚。

  “曾有心理专家介绍,90%以上的自杀者在自杀前都曾遭受过工作压力、经济压力、家庭矛盾纠纷等社会心理应激事件刺激。”李法官表示,本案的被告人在怀抱女儿跳河自杀前,也存在类似的心理问题,而心理问题恰恰是许多自杀事件的主要原因,应引起社会关注。市民一旦发现亲朋好友情绪低落,言行异常,应及时与其交流,疏导其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