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持档案人员应在后年底前将档案移交有关单位

09.12.2014  17:15

  近日,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解决参保人员自持人事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滞留在参保人员手中的人事档案,持档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根据《通知》,各类自持档案人员,向单位或有关部门交回档案的方法为:1.持档人目前所在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应将档案交回现单位管理;2.持档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将档案移交至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等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管理;3.持档人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应及时将档案交回单位管理;4.持档人原人事关系在外省、自持档案来我省就业的,应将档案托管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等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5.持档人属退役军人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军转办(自主择业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6.持档人已经失业且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存在的,或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的,应向参保地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据了解,属于第1项至第5项情况的自持档案,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人事档案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接收转递手续,并按照档案所列材料清单对档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对,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其中,属于第6项情况的自持档案,持档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和自持的人事档案等材料向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档案材料接转申请并填写接转申请表。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应指定受理窗口,负责档案接转工作,将此部分人员的档案视同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管理。

  此外,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接转自持人事档案后,持档人再次就业的,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可根据其就业状况等将档案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持档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由其档案管理单位(部门)按规定将人事档案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档案材料记载的内容,对其出生年月及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予以审查认定。认定过程中,对篡改、造假的伪档案应进一步核查,核查期间不计发养老金。核查结束后,除对伪造的档案依法确认无效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记者 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