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对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资金综合奖励

28.08.2021  14:03

  8月2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屯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屯昌县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屯昌县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将对在屯昌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资金综合奖励。

  《通知》指出,屯昌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须满足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2020年12月购买并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这4个条件。

  在资金奖励标准上,商报记者注意到,一是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分为三类: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励总量不超过70辆;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5000元,奖励总量不超过70辆;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3000元,奖励总量不超过10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二是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6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0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申报材料递交至屯昌县发改委的时间先后排序,先到先得。

  《通知》要求,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