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持一公司股权 海口一男子诈骗66万余元

06.11.2014  18:18

      原标题:谎称持一公司股权诈骗66万余元

      海口一男子获刑10年

      海口一男子何某谎称自己持有海口一公司的股权,先后以转让股权、以股权抵债的方式诈骗他人668400元。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何某是四川广安人,今年28岁。2013年6月2日,因赌博输钱,他便向欧某辉谎称自己持有海口一公司20股的股权,并以每股4万元的价格与欧某辉签订协议转让5股给欧某辉,之后何某将伪造的股权证书交给欧某辉。为了获取欧某辉的信任,期间何某每月支付欧某辉股权分红款5000元。欧某辉看购买股权回报不错,就又向何某购买2股该公司股权。为此,欧某辉共向何某购买7股股权,共向何某支付28万元,何某以支付股权分红款的名义陆续支付欧某辉5万元。

      2013年6月10日,何某向欧某辉的丈夫周某万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周某万因妻子欧某辉保管有何某的股权证书,对何某的偿还能力深信不疑。后何某无力还款,2013年10月8日,周某万提出以股权抵债,何某隐瞒了自己没有股权的事实,与周某万签订协议以3股股权抵消10万元债务,骗取周某万10万元。欧某辉信任何某持有海口一公司的股权,还介绍自己的朋友刘某兰与何某认识欲购买股权。2013年7月18日,何某以伪造的股权书抵押给刘某兰,以此为担保向刘某兰借款4万元,刘某兰扣除1600元利息后将38400元交给何某。后经刘某兰多次催还借款,何某将1万元归还刘某兰。2013年9月至12月,何某又以如果不能还款可将剩下的13股股权抵债的理由向周某万共借款20万元、向欧某辉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23日,何某向欧某辉、周某万夫妇坦承自己没有股权之后,被欧某辉、周某万夫妇扭送公安机关。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68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