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调整中职、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06.01.2021  22:30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通知》明确各类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机构比例。

  (一)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

  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专业)、临床重点专科、海南省优秀特色学科以及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

  (二)技工院校

  (三)中等职业学校

  (四)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

  《通知》指出,对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已进行整合的地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命题评价机构参照教研培训机构标准岗位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培训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正高级教师岗位的整体控制目标为不超过高级教师岗位的10%,每年由省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称评审条件、岗位空缺、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统筹使用。

  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总量)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总量)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人员总量)发生变化的,要求根据业务发展和实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订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通知》指出,同一类别层级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研培训、电化教育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事业单位,要预留有一定数量的高级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通知》印发后,与本通知不符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