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妇租用宾馆容留妇女卖淫 非法获利10余万

20.06.2014  11:43
   

六旬老妇长期租用宾馆房间,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按次从中抽取提成。福建福鼎市法院19日披露,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10月19日间,王某租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宾馆两间房间,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先后容留彭某、林某等2至4名女性在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

此间,王某按次向卖淫女抽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费用,扣除房租等开支,每月平均获利3000元,先后共计获利10余万元。2013年10月1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