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不得经营无标识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02.06.2022  12:01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标识或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规定》指出,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标注。所称标识包括标签、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等,标注内容应符合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其中,标识是指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标识或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其中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字号应当小于相应中文。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贵金属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饰品名称、质量、产品标准编号、价格、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进口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同时,鼓励销售标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配备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且证书上有该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照片。鼓励销售标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3000元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配备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卡。

  对于违反《规定》经营无标识或无印记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者,或者经营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由监管部门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规定》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府〔2016〕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