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妇女参与法治海南建设的实施意见

22.12.2014  23:07

海南省妇联关于组织妇女

参与法治海南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组织动员全省各级妇联和广大妇女群众参与法治海南建设,依照宪法法律和妇联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海南妇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贯彻落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1.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贯彻落实《宪法》第48条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同工同酬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2.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宪法》第49条关于保护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和法律,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依法开展妇联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妇联的职责:“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的法律地位和活动准则:妇联是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各级妇联要根据宪法法律和章程,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为法治海南建设取得成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推动源头维权,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积极探索妇女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保障事关妇女儿童的政策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推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建设和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

  5.支持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发挥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其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支持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执委参与立法和立法协商,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推动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6.加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海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与法律、儿童与法律保护等领域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机制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作用。

  7.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从妇联自身职能出发,找准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发挥组织优势、体现妇联特色、务求妇女受益的各项工作。

  8.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支持各级妇联、团体会员、妇女之家等各类妇女组织根据章程和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妇女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妇女儿童、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妇女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9.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发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妇联的优势,履行相关政府职能,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0.深化平安家庭建设。以家庭成员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平安为主线,以“四防”(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四无”(无毒品、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为目标,维护家庭的平安与幸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推进平安家庭示范社区(村)创建工程、妇女禁毒会创优工程、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工程“三大工程”建设。

  11.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妇女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妇女儿童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强化法律在维护妇女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2.把妇女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妇女信访维权机制,健全妇联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加强信访室和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完善信访咨询服务网络,依托海南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和覆盖全省各市县的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提高信访咨询和法律服务的效率及质量。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保障妇女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13.完善妇女儿童社会救助网络。联合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和律师协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力量救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

  14.构建妇女儿童维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妇联处理妇女儿童维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适时发出妇联维权声音。

  四、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妇女参与司法建设

  探索妇女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妇女群众参与。

  15.推动完善妇联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妇联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和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女性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16.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建设。建立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妇女维权合议庭和未成年人法庭建设,促进法院与妇联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7.扩大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队伍,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扩大妇女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确保妇女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五、加强巾帼法治宣传,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全民普法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要发挥妇联组织在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妇女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8.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制度。妇联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妇联干部和女干部培训课程。每年集中学法时间领导干部不少于12日,妇联维权干部不少于15日。

  19.推进普法宣传和妇女法治教育常态化。在广大妇女群众中进行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引导妇女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形成巾帼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经常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营造家庭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0.实现妇女法治宣传重要活动节点化。将每年12月定为巾帼法治宣传月,每年3月的第二个星期定为“三八”妇女维权周。在“6·26”国际禁毒日、“11·25”国际反家暴日、“12·1”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日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突出主题,以妇女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

  21.注重妇女法治宣传主题化。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联合公安、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以“百万家庭学法律·户户平安促和谐”“交通安全连万家”“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等为主题,开展交通法规、环境保护、国际旅游岛建设等方面的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法治环境。

  22.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家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监所活动。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基层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23.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推动家长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实现《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目标要求。利用儿童之家、儿童书屋、家长学校等阵地,结合小公民道德建设、家庭教育、儿童公益等工作,在未成年人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遵纪守法的法治理念。

  24.借助媒体和技术拓展普法效应。善于运用媒体优势,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妇女普法中的运用,达到更好的普法效果。

  六、加强巾帼法治队伍建设,为妇女参与依法治省提供人才保障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中坚力量。要创新巾帼法治人才培训机制,大力加强巾帼法治队伍和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25.扩大女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联干部、妇女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与法院、女法官协会等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提升女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有效履行审判、监督等职责。

  26.推进妇联公职律师和律师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在妇联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发挥省妇联和省律师协会联合成立的海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律师志愿者服务中心作用,加大为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力度。继续招募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志愿者,充实律师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

  27.加强巾帼法治宣传队伍建设。扩大和完善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妇联干部等组成的海南巾帼法治宣讲团,通过法治宣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妇女群众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发挥海南巾帼法治宣讲团、妈妈训教团、南海明珠宣讲团、南海明珠艺术团、妇女之家文艺队等妇联宣传、维权品牌和阵地的作用,经常性地开展妇女群众法治文化活动,切实提高普法实效。

  28.发挥法律界妇联团体会员作用。发挥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妇联团体会员的法律专业优势,支持和帮助妇女参与法治海南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9.发挥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作用。加强妇联维权干部队伍建设,办好妇女维权骨干培训班,壮大妇女维权队伍,提升维权队伍能力素质。借助海南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省妇联法律实习基地等法律专业团体力量,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30.支持妇女儿童法律问题研究机构开展工作。支持海南省妇女儿童问题研究会、海南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以及相关高校法学院系开展妇女儿童法律问题研究。

  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法治海南建设中发挥“半边天”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