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多名妇女海口从事卖淫活动 湖北男子领刑五年

06.01.2016  11:52

   海口网1月6日消息 (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湖北男子杨某在海口经营水疗会所,经营期间通过发短信的方式招揽顾客,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依法惩处。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杨某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依法裁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自2014年10月左右,杨某(海南海盛鑫豪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盛鑫豪水疗会所负责人)以海口市琼山区香江国际大酒店五楼海盛鑫豪水疗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杨某聘用“杨星”(另案处理)担任会所经理,负责安排会所员工等工作;聘用刘某(已判决)等人担任会所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发送短信招揽嫖客、联系卖淫女到会所卖淫等工作;聘用段某(已判决)等人担任会所接待员,负责发送短信招揽嫖客、接待嫖客等工作;聘用“阿庆”、“琪琪”(均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卖淫女等工作。杨某随意写一些手机号码交给接待员,然后由接待员发短信联系嫖客。嫖客到会所后,由接待员安排到相应的房间,由“阿庆”、“琪琪”安排卖淫女给嫖客,价格500元至900元,具体数额由“阿庆”、“琪琪”与嫖客商定。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将费用交给收银员,最后由“杨星”与“阿庆”、“琪琪”及卖淫女结账。2014年11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会所抓获卖淫女郑某某及嫖客等8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海盛鑫豪水疗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向法庭出示新证据。海口中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