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划"红线"保护海岸带 红线区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海口网5月26日消息 (记者史瑞丽)海南作为海洋大省,海岸线生态、景观资源十分丰富。为了建立健全海岸带管理长效机制,25日上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请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和管控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政府应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
建立海岸带巡查制度对于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海岸带,有效防止侵占破坏海岸带行为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提出,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近海的规模化养殖项目和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近岸的养殖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时,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控规定过于笼统,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分门别类、具体明确地提出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将“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海岸带范围内陆地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控措施:“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同时,对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其它陆地海岸带,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管控要求,“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非生态保护红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市县总体规划,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市县总体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海岸带范围内海域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海岸带陆地二百米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要求“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的管控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