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升级为刑事伤害 昌江两被告人获有期徒刑

09.03.2016  13:30

      原标题:宅基地纠纷升级为刑事伤害 昌江两被告人获刑

      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宅基地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人案件,案件的两被告人均受不同程度伤害,互赔经济损失,可谓两败俱伤。

      据悉,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到昌江县某村委会找村干部高某处理其与被告人张某的宅基地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李某走进张某家正在兴建房子的院子,看到院子里张某已经在该纠纷地上打地基,并且围了地梁围板。李某就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张某地基的地梁围板,张某和妻子陈某看到后,便过来拦阻李某。张某拉住李某衣服,李某打了张某脸部一巴掌,接着李某又拿起砖头继续砸地梁围板,并将旁边的一台手电锯砸在石头上。张某和妻子陈某见状就冲上来推打李某,李某也还手推打张某和陈某,在相互推打过程中,三人均摔倒在地。张某先爬起从旁边抓起一根木棍打中李某头部,将李某打倒在地,后张某被在场的村干部高某拦下,高某拨打110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经昌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伤害李某身体致重伤二级,李某伤害张某身体致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之妻)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昌江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身体致重伤二级,李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证人高某的证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张某、陈某、李某因宅基地纠纷而引发争执,在相互推打倒地后,张某先爬起并拿起木棍殴打李某的头部,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属防卫过当,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有自首情节、年龄偏大、悔罪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7795.81元,被告人张某、李某在经济损失相抵后,由张某另赔偿李某人民币2233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