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检察院依法纠正两名在押人员的刑期计算错误

30.01.2015  13:58

  近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在开展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2名在押人员的刑事判决书中有关刑期折抵错误,并向办案单位提出监督意见,被采纳纠正,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权威,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在押人员陈某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海口市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判决执行前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上述刑事判决中错误地将陈某云被传唤的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导致在押人员陈某云的刑期被少计算1日;在押人员刘某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刑事判决书同样存在将传唤的一天折抵刑期一日的问题,在押人员刘某河的刑期也被少计算1日。

  针对上述两案出现的被告人刑期计算错误问题,海口市检察院派驻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认真审核相关案卷材料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使其在特定羁押场所的一种管理方式,而“传唤”不是“羁押”,更不能折抵刑期。在押人员陈某云、刘某河的刑期折抵应从其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驻所检察室及时电话与秀英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要求办案人员及时予以纠正。秀英区法院对该监督意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复核,及时对2名在押人员的刑期错误裁定予以更正。(撰稿林珊、郑彩娟 编辑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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