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海南省建设系统推广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29.12.2016  17:36
 

 

琼质监【2016】11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海南省建设系统推广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琼建质监〔2016〕27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系统建设要求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负责建设与管理,系统由部署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和在线监控,形成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检测行为和信用等的统一监管,从而预防和查处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资质挂靠、人员挂靠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各市县可以根据现有实际情况,以市、县为单位按照省质安局统一时间部署使用实现与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接,确保能够做到数据的实时上传;各市县也可以依托省监管系统为平台,使用省监管系统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二、适用范围

  省内凡依法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纳入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监管范围。

  三、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具体安排为:

  (一)省质安局于2017年3月1日前正式运行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 

   (二)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样员、监理单位见证员应在手机终端安装见证取样系统,并在2017年2月3日前完成见证取样系统安装和熟悉操作使用,实现所有送检样品现场植入或绑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并录入样品信息、人员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照片等信息实时上传,然后进行封样、送检,实现见证取样系统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并进行数据上传试运行;

  (三)各检测机构应有序推进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在2017年2月3日前完成扫描二维码收样系统、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钢筋、混凝土、砂浆、水泥、砌块及基岩等力学检测试验设备)的改造,实现检测管理系统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并进行数据上传试运行。

  (四)2017年3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全面实现所有送检样品现场植入或绑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信息实时上传;各检测机构应拒收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应全面实现所有送检样品扫描见证取样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委托单才能进行收样,检测机构所有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必须实时上传(含见证取样及专项检测),试验报告格式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报告格式并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有检测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防伪二维码有效监管标识,其中力学试验数据必须实现自动采集原始数据及曲线并实时上传。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高度重视推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通过科学的信息化监管措施有效监控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及时跟踪不合格检测结果及其处理情况,对检测报告签发实施管控,实现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化联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未能按期完成系统建设和使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做不良行为记录并进入诚信平台扣分处理;对未能按期完成系统建设和使用的检测机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未按时整改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开展检测业务。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