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方立法综述:以科学立法引领和推动海南改革发展

10.11.2014  20:09

      以科学立法引领和推动海南改革发展

      ——十八大以来海南地方立法综述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明确作出了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决策。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共海南省委的领导下,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建设法治海南的新要求新使命,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用先立,努力用好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把修改完善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成果转化为推动人大立法工作的强大正能量,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定45件,通过立法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海南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和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立法贯彻落实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是立法实践证明的一条基本经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省委确定的改革发展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自觉地将省委的大政方针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和法规上保证省委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地方立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经省委同意并印发执行,年度立法计划向省委主要领导汇报,重要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同志非常关心立法工作,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多次作出批示,特别是对修订涉及重点改革领域法规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多次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使相关立法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以法规形式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的和谐统一。在制定涉及重大改革和发展决策的法规时,在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注意将政治敏锐性、政治辨别力和法治思维结合,将立法工作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思考,放在国际国内和全省发展的大环境中审视,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在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了海南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了涉及海南改革发展重大立法问题的科学决策,也保证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靠保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近年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首先,主动将地方立法放在全省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对立法项目做出科学安排。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改革发展进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加强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研究改革中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从立法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使立法紧跟改革发展的步伐。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结合海南的重大改革发展部署选择立法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今年5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按照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和2014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重点改革相关立法工作安排》,对立法项目进行部分调整,安排了十一个方面改革事项相关立法任务。其次,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改革。省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服务于海南重点领域改革的需要,针对影响海南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为改革扫清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一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破解当前林地、土地、海域管理中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审议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放管结合,推动林地、土地、海域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稀缺资源的集中管理。二是为了贯彻落实《旅游法》和国务院、省委关于深化旅游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针对我省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旅游条例》,从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保护旅游资源等方面完善促进我省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法”。三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改革任务,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是按照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后两次作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35项行政审批事项,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是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完善先照后证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六是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不顺、生态遭破坏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三,适应海南科学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审议通过和批准了一批重要立法项目。比如,以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为主题,完善经济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以建设海洋强省为导向,加强海洋立法,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填补了我省公安边防机关在南海维权执法的法规空白;以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为主导,继续推进生态立法,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修订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为目的,完善地方政权建设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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