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汽公司12名稽查员受贿26万元放任偷载行为被判刑

05.08.2014  00:07

  海南海汽运输公司海口站12名稽查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多名省际长途客车车主贿赂共计26万元,对一些行贿的车主偷载无票乘客等违规行为不进行查处。8月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秀英法院分别判处12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

  被告人刘某、陈某、蒋某、黄某、董某、孙某、林某一、徐某、邓某、符某、毛某、林某二等12人都是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稽查员,工作职责为对公司营运车辆、司乘人员、补票管理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2011年8月某日,刘某、陈某、蒋某、黄某、董某五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阳光驿站”茶艺馆商量,决定每月收取省际长途客车车主一定金额的好处费分发给12名稽查队员,对交了钱的车主的偷载乘客等违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并约定由刘某和陈某负责收钱,由蒋某负责记账。此后,刘某、陈某分别和客车车主或业务管理人员约谈并约定每月交纳的金额,由刘某和陈某逐月收取。

  2011年8月开始到案发,刘某等12人共收取陈某等8人贿赂260000元。之后刘某等将贿赂款用于请客,或者稽查队员吃饭等共同开销,其余部分以补助名义分发给个人,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每人每月分得1000元,13个月每人分得13000元。刘某在收款过程中还私下截留20000元,其一人得33000元。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蒋某、黄某、董某、孙某、林某一、徐某、邓某、符某、毛某、林某二身为公司合同制员工,利用在公司负责营运客车监督、查处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刘某、陈某、蒋某、黄某、董某共同预谋、共同收受他人现金26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林某一、徐某、邓某、符某、毛某、林某二分别收受他人现金13000元,数额较大,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行贿人员也均被判处数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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