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奔驰遇积水熄火损坏 海口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08.09.2014  12:57

  原标题:   宝马奔驰雨天路遇积水熄火损坏理赔遭拒

      买车损险没买涉水险不给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2013年9月8日,卓伟驾驶奔驰车经过海口南沙路遭水淹,车辆熄火;2013年11月11日,郑源驾驶宝马车经过海口科技大道时遭遇积水,车辆熄火;同一天,韩杰的车也在五指山市遭遇大暴雨,进水熄火……暴雨后,不少车“受伤”,车主们开始在爱车维修及保险索赔路上奔波……

      因为所购爱车价值不菲,卓伟、郑源、韩杰3人分别为自己的奔驰、宝马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分别为61.5万到130万余元不等。暴雨来袭,车辆趟水前进时熄火,他们都拨打了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电话。卓伟顺利打通电话,保险公司派人查勘现场,确认保险事故为“水淹车——一级水淹”;郑源拨通了电话,但当时风雨交加,保险公司没有到达现场,郑源让拖车将爱车送到了宝马4S店;韩杰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因线路繁忙无法拨入,只能让拖车将爱车拖到宝马4S店。

      在花去一笔为数不少的修理费之后,卓伟等3人先后遭遇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告诉卓伟,他并没有为该车投保涉水险的附加险,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同样以郑源没有购买涉水险的附加险,且当时明知路边积水仍强行涉水通过,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了郑源的索赔。韩杰的理赔申请则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为“行驶过程中涉水造成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随后,卓伟等人陆续将涉案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海口龙华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9万余元、3.3万余元、22.3万余元。

      庭审中,涉案保险公司仍辩驳称,卓伟等人未投保涉水险附加险、积水仍涉水行驶,其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海口龙华区法院支持了卓伟等人的理赔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卓伟等3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段导致车辆受损,卓伟等人对路面的状况、暴雨的发生、降水量以及积水程度均无法准确预料,对于积水多深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亦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难以判断,故他们在暴雨中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卓伟等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暴雨中涉水行驶属于正常使用保险车辆的范围,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保险公司以未购买涉水险附加险为由,也与合同条款内容有矛盾地方,其主张免责没有事实与理由。

      律师告诉你没投保涉水附加险,为何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涉水险又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个险种主要是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它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而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这两个险种在暴雨天气条件下有重叠的地方。即在暴雨天气条件下,车辆受损既可能是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也可能是涉水险的理赔范围。而车损险理赔的关键在于车主在暴雨天气、路面有积水的条件下,是否可以预见发生故障。如果车主在明知可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仍然涉水行驶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不给予赔偿。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涉水险,车主应自行承担损失。但对于普通的车主来说,暴雨天气条件下,要求他们能准确地预见到路面积水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车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车损险的规定对车主的损失进行理赔。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知敏也称,本案中虽存在驾驶员“涉水”行驶的情况,但车辆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行车视线不佳,即使谨慎驾驶也很难避免事故的发生。且在此情况下,亦不能苛求驾驶员在遇暴雨时即刻停止驾驶,故造成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于是,法院从保护被保险人、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原意出发,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上一页 | 1 2 | 下一页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