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东方!租客拒付租金42.9万元、水电费2千余元 房东将他们告上法庭

24.07.2019  16:21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符某与张某、凌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得到符某的认可。日前,符某带着父亲顶着烈日、不畏酷暑从东方市赶到海南二中院,亲自将一面印有“不忘初心、公正执法”的锦旗赠送给合议庭法官,并对法官认真负责、尽心尽责、秉公办案表示感谢。随后,合议庭法官向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明,并对其提出的涉案房屋后续法律问题一一耐心解答。

      2016年12月6日,符某将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一栋楼房租给张某、凌某用于经营,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房屋每月租金及支付时间,此外还约定押金共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缴纳10万元,2017年8月1日缴纳2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和凌某已给付10万元押金。2017年10月25日、2018年2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情形,若张某和凌某违反约定,符某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之后,张某和凌某支付了部分租金,截至2018年8月30日,二人尚拖欠11个月租金42.9万元、水费2325.5元未付。经符某多次催促,张某和凌某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水费和押金20万元。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凌某支付以上经济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凌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其缴纳的10万元押金可用于抵扣部分租金。一审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2份《补充协议》;判令张某和凌某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租金32.9万元、水费2325.5元,共计331325.5元。

      双方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进行询问,张某和凌某主张,要求符某对涉案房屋的装修投入费用进行赔偿。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多次电话当事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作了相关的法律释明,张某和凌某因不同意符某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调解未果。

      考虑到双方对涉案房屋装修问题争议较大,庭后主审法官及书记员到东方查看涉案房屋的装修情况及现状,并在现场再次为双方作调解工作。因张某和凌某提出装修价值鉴定申请,为彻底解决本案纠纷,合议庭予以准许。鉴定过程中,申请鉴定人张某和凌某未按照要求缴纳鉴定费用,合议庭终止对该项鉴定申请进行鉴定。

      因张某和凌某自行放弃鉴定申请,鉴定程序终结,且一审时张某和凌某未提反诉,海南二中院对装修投入抵扣租金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审法官建议,如张某和凌某认为符某仍应对其装修投入作适当补偿,可另行起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