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这22种轻微违法行为可免罚

18.08.2021  11:41

  8月1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即日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研究起草的《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商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清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14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22种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这一条件,可免罚。

  据商报记者统计,这22种违法行为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对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对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特殊合伙”字样、对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这3种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对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对参加传销(当事人非组织者)的违法行为。

  《价格法》中的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的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违法行为。

  《广告法》中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3种违法行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的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违法行为。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对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对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这4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对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对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中的对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对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这2种违法行为。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清单》旨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7日至8月29日。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是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二是传真至0898-66767992;三是邮寄信件至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02室,信封请注明“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