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以观念不同起诉离婚,妻子怒讨五百多万抚养费,海口法院这样判…

23.06.2020  13:04

      2019年11月,男子潘源(化名)以人生观价值观有重大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

      潘源诉称,2005年,他通过网络认识了现任妻子沈昕(化名),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2014年1月,两人生育女儿潘朵朵(化名)。两人感情基础薄弱,孩子出生后家庭关系矛盾突出,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重大分歧,夫妻两人对家庭和幸福的理解相背离。妻子长期不让爷爷奶奶看望孙女,他不能接受为了妻女抛弃自己的父母。

      沈昕昕辩称,她同意离婚。潘源婚后喜欢喝酒抽烟玩游戏打麻将,平常很少顾家。2014年她带着女儿潘朵朵回海口生活,丈夫潘源仍然在湖南生活,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丈夫几乎从来不来看女儿,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沈昕昕表示,夫妻感情破裂,该做一个了断。女儿出生以后一直随母亲生活,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和培养。沈昕昕要求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支付抚养费511.6万元,包含婴幼儿到硕士研究生毕业教育费用以及结婚成家费用。

      庭审过程中,潘源同意女儿由沈昕昕抚养,并自述月工资收入10000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离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二、关于抚养权。女儿潘朵朵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虽对女儿均主张抚养权,但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女儿由被告抚养,法院予以准许。三、关于抚养费。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自认其工资收入10000元左右,故法院参照海南海口当地生活和教育支出,酌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元,并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第二个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尚未必然发生的巨额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探视权。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对子女享有探视权。现原被告女儿尚年幼,频繁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成长不利。原告现居住在外省,被告应允许原告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探视时间由原被告视具体情况商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潘源与沈昕昕离婚;潘朵朵跟随沈昕昕共同生活,潘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每月10日前向沈昕昕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潘朵朵年满18周岁;潘源在不影响潘朵朵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进行探视,探视时间由潘源与沈昕昕视具体情况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