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丈夫离婚分得的房子价值多近40万元 法院重新分割

10.05.2016  16:50

      原标题:协议离婚,丈夫分得的房子价值多了近40万

      妻子反悔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两套一大一小的房子,李涵与张赟每人拿一套,各自承担贷款。后来李涵反悔了不愿意离婚,但张赟坚持离婚。他们闹上法庭,法庭上两套价值相差40万的房产的分割引发争执。

      李涵和张赟相识于2008年年底。次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购买了两套房子,一套位于海口海甸岛,一套位于海口滨江路,海甸岛的房子面积更大一些。两口子收入都不错,但婚姻生活并不如最初设想的那样幸福。性格差异,尤其是婆媳关系不好,让这段婚姻备受考验。2013年4月,还没生育孩子的李涵和张赟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表示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张赟分得海甸岛的房产,李涵分得滨江路的房产,各自承担未还清的房贷。此外,张赟给李涵支付10万元补偿款。双方同时约定,要是办理离婚手续前任何一方反悔,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由法院判决处理。

      协议签订的第二个星期,两个人开始分居,李涵搬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海甸岛的房子,张赟支付了李涵10万元。但是,李涵后来以自己并非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为由,对离婚的决定及离婚协议都表示反悔。但是,张赟坚持离婚。为此,他起诉到了法院。

      起诉期间,张赟提供了他人的证明,称自己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向别人借款10万元。但是,证人并未出庭。因张赟坚持离婚,不愿调解,李涵便要求对两套房产平均分割,各自给予对方补偿。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张赟和李涵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又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影响夫妻感情,加之李涵在与张赟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最终导致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经法院调解,张赟仍坚持要求离婚,应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李涵反悔,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法院判决分割。经评估,海甸岛的房子价值137万元,滨江路的房子价值97.5万元。法院认为,李涵提出了按房产价值,各自给予对方补偿的分割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对两套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在扣除房屋贷款后,判决张赟及李涵各自支付对方房产相应的补偿款。同时,李涵返还张赟5万元补偿款。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反悔后财产分割由法院判决

      李涵和张赟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为何法院仍重新处理?海口美兰区法院办案法官表示,针对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应否再依法重新分割的问题,首先应审查双方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任何一方反悔,本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部份无效,由法院判决处理”,此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赋予双方当事人对《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李涵反悔后,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