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天舟一号货运飞船发射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18.04.2017  20:13

琼府〔2017〕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天舟一号货运飞船发射期间禁止
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为确保天舟一号货运飞船发射任务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天舟一号货运飞船发射期间加强相关空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0日6时起至4月24日24时止,文昌、琼海、万宁、陵水等地区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文体、工商、气象、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妨碍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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