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社局:劳动争议终裁金不超最低工资12倍

09.04.2016  13:26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像劳动报酬就包括计时(件)工资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奖金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等。工伤医疗费就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对于属第一大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但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指出,上述案件中,“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个限定的计算方式之于不同的项目也并不相同。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这三类,分项计算,各项均不超出金额限定即适用终局裁决;而对于工伤医疗费,则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按照目前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计算,12个月金额为20640元。

  此外,市人力社保局强调,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1至4级工伤职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只能享一种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可算工伤,但“上下班途中”到底该怎样界定;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能同时享受吗……日前,人社部发布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就一些具体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了解,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的领取条件: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则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那么,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此次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界定?此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同时,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记者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