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28.05.2014  10:12

  这是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贯彻了"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民主法治进步;

  这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由2009年的21.5万人发展到70.9万人,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13.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确立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随着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国建立了监禁刑执行与非监禁刑执行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刑罚执行体系;

  这是保障人权的有益探索----把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服刑,给予相对宽松的改造环境和人身自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服刑人员监管的同时,注重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其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这是维护稳定的有力举措---一大批主观恶性小的轻刑犯放在社区服刑,同时,让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和减少了很多社会问题,有助其尽快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08年10月,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正式启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法律制度、机构队伍、保障能力、体制机制都有了多方面进步和发展完善。在国内经受住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十八大、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安保的考验,在国际上也展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果。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公检法司的协调配合以及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辛勤付出。

  落实监督管理严防脱管漏管

  2003年7月,北京市大石窝镇司法所接收了全国第一例矫正对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北京人张某。11年后的今天,26岁的张某已经成家立业,当了父亲,努力经营着一家石渣厂。

  从张某开始,11年来,全国超过184万人犯罪后,不再进入监狱,而是在社区服刑,过着看似与普通人无异的生活。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积极改造,融入社会,走向新生。

  钱某涉财务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因疾病被保外就医。第一次到河南郑州文化路司法所报到时,工作人员交给他一张电话卡,并告知:今后必须使用这张带GPS定位功能的电话卡,如果他关机或脱离矫正活动范围,工作人员将收到报警信息。 工作人员打开电脑上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界面,《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上面一个个亮点实时显示辖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运动轨迹一目了然。

  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是罪犯。在开放的社区中,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必须加强管理,严格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才能确保群众权益不受侵犯。

  实践中,全国多数地方运用手机定位管理,并通过设定电子围栏、越界报警等方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的监管;有的地方还引入了"声纹比对"技术,以防 "人机分离"现象。目前,全国对32万社区服刑人员采用了手机定位管理。

  与此同时,各地坚持抓好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的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监督管理规定,防止脱管漏管。

  重庆通过再罪风险评估,将社区服刑人员分成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对严管人员进行重点管控,坚持实行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日常管控措施。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成立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目前,全国已建立矫正小组59.6万个。

  对于不服监管违法违纪的社区服刑人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运用警告、提请收监等惩处措施,坚决打击,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广东深圳人萧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萧某仍经常出入酒吧吸食毒品。被查获后,萧某所在辖区司法局认为其不宜继续接受社区矫正,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14年2月28日,法院撤销萧某缓刑,立即收监执行。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2013年,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全国提请办理治安管理处罚1374人次,提请办理收监执行7069人。

  对于认真接受矫正、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有立功等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及时予以奖励。湖南社区服刑人员蔡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多次到街镇、社区参加公益普法宣传活动,长沙市开福区司法局于去年11月上报市司法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近日,法院判决对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教育矫正养成正确行为习惯

  今年3月12日, 16名社区服刑人员来到湖北襄阳夏庄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在植树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讲解了植树节的由来及意义,认真听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看法,并因势利导教育他们积极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看着自己劳动种下的一棵棵树苗,社区服刑人员脸上不禁露出了喜悦的笑容,大家纷纷表示今后要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积极配合矫正,重"树"人生。

  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摆脱旧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和养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教育矫正必不可少。参加劳动,是教育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地执行规定,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的内容和方式。以此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与社会的关系。

  同时,各地坚持抓好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

  去年12月2日,安徽省铜陵市山区司法局组织30名社区服刑人员走进铜陵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参观了在押人员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听取在押人员现身说法,这对社区服刑人员触动很大, 大家一致表示要珍惜自由,早日改造成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据了解,为了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各地普遍建立了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务基地和教育基地,目前,全国社区服务基地达2.3万个,教育基地8460个。

  各地还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机制,围绕矫正目标,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矫正方案,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有需要的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湖南省新邵县司法局于今年2月建立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聘请专兼职5名心理咨询师,对所有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均进行心理测量,对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进行个案矫治、跟踪回访,帮助他们建立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

  落实帮扶政策助力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没有亲人,没有固定居所,生活困难,因为没有户口等身份证明而找不到工作,具有重新犯罪倾向。

  陕西省西安市环西司法所接收王某后,特意安排一名年龄相仿的工作人员与他对接,协助他去办理落户、低保、医保等,之后,还为王某找了一份工作,为他办好了申请廉租房的各项手续。

  慢慢地,王某从一开始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沉默、排斥、无话可说,逐渐变得热情、信任、无话不说,并努力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打消了重新犯罪的念头。

  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有的人和王某一样,因经济困难、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容易萌生再次犯罪的想法。为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于2011年8月开始构筑"西关阳光驿站",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提高他们的生存技能,帮助他们找到回归社会的落脚点。

  江苏、福建、甘肃等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联系,建立社区矫正就业基地,企业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培训技能,提供就业岗位和食宿保障。全国现已建成相关就业基地近7700个。

  甘肃省合水县吕某,因盗窃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成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工作人员不仅帮助他树立生活的信心,还引导他创业,协调有关部门为他批地、筹资。如今,吕某从一个失足青年变成了当地"创业明星",生猪养殖红红火火。

  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建立了"扶心、扶困、扶技、扶业、扶学促转变"的"五扶一促"工作模式。在生活扶困暖其心方面,针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社区服刑人员,协调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临时性生活救济、医疗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极力避免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013年,全国共开展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24.5万人次、就业就学指导29.6万人次,协调落实承包田38.1万人次,有力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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