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解读降息降准和市场利率化改革

24.10.2015  23:29

  23日晚间央行年内第三次“双降”,并取消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对此,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表示,降息针对周期性因素,重在治标;普遍和定向降准针对周期和结构性因素,标本兼顾;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重在全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方式,触及了中国金融体制的根本环节。

   经济金融周期性因素决定了以降息、降准为主要手段的逆周期宏观调控

  陆磊指出,从货币调控视角看,经济增长、物价走势、国民就业和国际收支是宏观调控方向、力度和工具使用的决定性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487774亿元,同比增长6.9%。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4%,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5.9%,9月份同比下降6.8%,环比下降0.6%。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2%。1-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7663亿元,同比下降1.9%。进出口总额17869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7.9%。其中,出口102365亿元人民币,下降1.8%;进口76334亿元人民币,下降15.1%。进出口相抵,顺差26031亿元人民币。经济增长稳中有降,消费价格指数与生产者价格指数持续背离,企业经营存在压力,外部需求存在不确定性,都需要货币政策从逆周期角度适时适度实施预调微调,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中性适度货币金融环境。

  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视角看,金融部门流动性和利率是中央银行巩固前期政策效果,继续实行降息、降准政策的主要推动力。

  从央行公布数据看,2015年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35.98万亿元,同比增长13.1%;人民币贷款余额92.13万亿元,同比增长15.4%。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4.55%,比上年年底下降近1个百分点。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2.05%,比去年同期低0.92个百分点。外汇储备3.51万亿美元,比8月末减少432.6亿美元。

  一方面,货币信贷保持了高于GDP增速与CPI增速4个百分点的较高增长水平,无疑体现了在货币政策的正向激励下金融部门对经济的有效支持;另一方面,贷款和货币市场利率保持较低水平,意味着金融部门流动性在合理充裕状态下。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主要经济体加息预期与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外汇储备余额下行,对于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对金融部门投放流动性的渠道构成压力,把握时机降息降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切实降低各类经济主体融资成本。

   经济运行的结构性矛盾决定了定向降准政策的持续优化

  陆磊表示,与总量性政策的普适性出发点不同,公平与正向激励是结构性政策的出发点。根据央行测算,在此前的6次定向降准中,按家数计算累计已有97%的金融机构享受了定向降准政策,在激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此次定向降准中,央行调整优化了标准,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符合宏观审慎经营的情况、“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及存量占比,特别纳入了金融机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这意味着,原本主要面向中小金融机构的定向降准进一步扩大到了部分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银行。

  以农业银行自2010年开始的“三农金融改革事业部”改革试点为例,其县域72%的机构、79%的人员、83%的存款和85%的贷款纳入试点范围。截至上年末,农业银行县事业部贷款余额2.26万亿元,累计发放惠农卡1.38亿张。按照2014年末“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不低于15%的标准,把支农、支小的大银行纳入定向降准政策范畴,有利于进一步正向激励我国大中型银行等金融主力部队开拓“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依托其规模效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发展的“规模不经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风险偏高-融资难融资贵”的恶性循环,最终有利于金融资源弥合国家经济结构短板,全面促进结构调整。

   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宏微观联动新时期

  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化的过程也是改革认识论和方法论不断走向深入的过程。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此思路指导下,1993年12月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

  在20年的改革中,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等观念逐步成为共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指出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具体方向。

  陆磊表示,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是微观意义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实体经济部门在获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合理议价将成为现实,对金融业构成产品服务供给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构成正向激励,改变其单一依赖存贷款利差的传统收入模式,进入了自主研发或学习定价模型的新时期;另一方面,金融业面临的同业竞争压力也将形成对定价自律机制的有效构建,以形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发矫正。从最近一年不断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实践看,银行业通过自律机制,结合降息周期,推动存款利率下行、避免存款利率上升并向贷款利率传导已见成效。

  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是宏观意义上中央银行调控方式、工具和参照系改革的新起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央行仍然将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可以预期,央行将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和市场特点,在基准利率形成机制、货币市场向存贷款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本外币政策协调,以及对单个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异常行为管理等层面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工具创新。

  他提到,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以及后续利率市场化改革在金融稳定意义上已经具备了重要前置条件。改革有风险,推动改革需要预估和管理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性制度安排,2015年5月1日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和面向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为金融业稳健可持续运行和存款人权益保障构建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