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广东7男子组团来琼“碰瓷” 4个月坑了19辆车

13.12.2016  02:34

      原标题:警惕!广东7男子组团来琼“碰瓷”4个月坑了19辆车

      广东7男子组团来琼疯狂碰瓷不到4个月坑了19辆车

      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获刑15年半至1年5个月不等

      2015年,在海南G98环岛高速公路、海口市区部分道路上出现这样的一伙人,他们用弹弓朝对方车身射橄榄弹,造成“碰撞”声响,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再将受害人车辆拦停,然后以遭到受害人车辆刮碰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或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抢劫受害人钱财,有的司机不给钱,想报保险或报警,结果遭到殴打。7个人不到4个月在海南碰瓷作案19起。近日,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碰瓷团伙7名成员分别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获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记者陈栋通讯员刘佳

      1造成刮蹭假象,向司机勒索钱财

      2015年6月16日零时许,李某龙驾驶一辆奥迪车载陈某强、“富二代”(另案处理)在海口丘海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林某某驾驶的黑色轩逸轿车后,“富二代”用弹弓朝林某某的车身射橄榄弹,李某龙将奥迪车的左后视镜前推,造成刮蹭假象。然后李某龙在路口红绿灯处追上林某某的车。陈某强下车称车的后视镜被刮碰。林某某在停车查看的过程中,李某龙对林某某进行恐吓。后李某龙、陈某强分别从车上拿出一根木棍威胁林某某,陈某强还持棍朝林某某的后背打了几棍。林某某害怕被打,便表示身上仅有100元,李某龙收下其100元后才驾车离开。

      抢劫林某某后,他们继续在海口市区寻找作案目标。李某龙等人开车到国兴大道时,发现吴某某驾驶的科鲁兹轿车后,“富二代”用弹弓朝吴某某的车身射橄榄弹,后李某龙将吴某某的车逼停。李某龙持电棍威胁吴某某,以车的左后视镜被撞坏为由,向吴某某索要11000元。吴某某表示要报保险公司处理,李某龙不同意,并将吴某某叫到奥迪车上。吴某某由于害怕,被迫交给李某龙1200元,但李某龙表示不够,吴某某又再交给李某龙600元,李某龙仍不满意,让陈某强、“富二代”坐上吴某某的车,到蓝天路某银行网点取钱。到银行后,吴某某被李某龙强行抢走1部苹果手机,银行卡里只剩599元,还被迫从银行卡里取出500元交给李某龙。

      2勒索未果,殴打司机

      2015年4月2日11时许,郭某文驾驶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载陈某威、陈某辉在G98环岛高速公路洋浦至海口方向找作案目标。发现周某驾驶的豫ACB0××轿车后,陈某辉便用弹弓朝周某的车身射橄榄弹,接着郭某文示意周某停车。周某停车查看时,郭某文便以车被刮碰为由,向周某索要修车费。周某坚持让保险公司理赔,郭某文便以言语进行威胁,后郭某文、陈某威各从车上拿出一根木棍,郭某文持棍对周鹏进行殴打,而后郭某文等人才驾车离开。经鉴定,周某头部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5月底某天凌晨,李某龙和陈某强、“富二代”驾驶一辆奥迪车在海口南海大道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在汽车南站对面的红绿灯处,前面有一辆白色标致轿车准备向右侧变道,他们开车跟上去,“富二代”用弹弓弹射橄榄弹打到对方白色标致小轿车上。对方司机楚某某将车方向打回左侧,李某龙加油门追上去,打开车窗手里举起一根钢管。楚某某看到后就靠边停车。陈某强随后上了楚某某的车,李某龙拿着钢管吓唬楚某某,并说车左后视镜被刮坏了,索要2680元。与楚某某同车的刘某某准备报警时遭李某龙威胁。因楚某某不肯给钱,陈某强朝楚某某头部扇了几巴掌,将楚某某打倒在地,又用脚踢他。见楚某某仍不肯给钱,李某龙等人才驾车离开。

      3碰瓷团伙7名成员分别获刑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龙、陈某强、郭某文、陈某威、郭某新、郭某河、陈某志犯抢劫、敲诈勒索罪,于5月27日向省一中院提起公诉。李某龙等7人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人,职业均为农民,其中除李某龙、郭某文、郭某河在30岁以上,其余4人年龄都在20岁左右,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其中4人为小学文化。他们不到4个月在海南疯狂碰瓷作案19起。省一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陈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郭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陈锡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郭某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郭东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财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