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短信引误会 海口夫妻俩无故旷工被开除

15.12.2014  19:35

      原标题:一条短信引误会  夫妻俩无故旷工被开除

      海口秀英区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吴大哥,明天你那边不用买菜了。”2013年12月31日,吴青收到了公司综合部采购内勤钟某的一条短信。吴青和妻子许媛是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食堂采购员,收到该短信第二天夫妻俩便没有再去上班,他觉得这是新任的内勤主管要炒他们鱿鱼。十多天后,公司通知他们去办理离职手续,但他们的劳动合同到2016年3月才到期。夫妻俩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公司方面辩称,该短信是工作安排,并非通知对方不用上班,吴青夫妇人在收到短信第二日起无故旷工才被开除。

      吴大哥,明天你那边不用买菜了。

      2013年12月31日

      夫妻俩被开除状告“老东家”

      吴青今年30岁,海口人,他29岁的妻子许媛是澄迈人。夫妻俩2012年7月1日到海南某园林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为2013年2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岗位是后勤食堂水果、蔬菜采购,夫妻俩每个月分别可以拿到4300元左右的工资,他们对这样的待遇很满意。海南某园林工程公司与被告海南某物业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公司,后因总公司结构变更,吴青夫妇的合同就转到了海南某物业公司。

      吴青称,公司提供的待遇很好,他和妻子都非常认真地工作。2013年12月31日,他收到公司综合部采购内勤钟某的短信称:“吴大哥,明天你那边不用买菜了。”吴青说,这是新任后勤主管的安排,对方决定于2014年1月1日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并多次打电话要求他到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吴青称,他于2014年1月4日向总公司领导书面申诉。

      未得到回复的吴青于6月17日向海口秀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9月11日作出裁决,要求海南某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吴青夫妇认为公司还应支付两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9个月共38800元的工资并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按9个月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9700元。夫妻俩于10月将公司起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

      公司:夫妻俩无故旷工多日

      海南某物业公司称,吴青、许媛夫妇负责食堂蔬菜、水果、原材料和其他五金配件的采购工作。两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多次提出不能及时采购蔬菜,且不听从公司的其他工作安排,影响公司餐厅正常经营,因此公司便通知他们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由他们采购蔬菜,但并未通知他们不采购其他物品,更没有通知其不用上班。吴青夫妇却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既未请假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就不再来上班。

      海南某物业公司称,公司之后通过多种方式通知两人按时上班,两人仍未按要求上岗,于是公司在1月14日以短信方式通知对方于1月20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经电话对账后,公司于1月21日与两人结清账款。2014年3月5日,鉴于两人长期无故旷工,公司有关负责人经请示工会同意后按照公司规定解雇吴青夫妇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海南某物业公司认为,是吴青夫妇旷工在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吴青夫妇的诉求于法无据。

      海南某物业公司工会11月3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2014年1月1日起,吴青夫妇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再到公司上班,既未请假也未向公司说明理由,经多种方式沟通和告知仍未按要求上岗,根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该行为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调查、核实,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解雇吴青夫妇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于海南某物业公司是否需向吴青夫妇支付2014年1月至10月工资的问题,秀英区法院认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应对等,不履行义务则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即不提供劳动则不应享受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吴青夫妇自2014年1月1日起,就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未接受公司的管理、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隶属属性,因此海南某物业公司无需向吴青夫妇支付劳动报酬。

      秀英区法院认为,海南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且吴青夫妇已学习过该制度。本案中,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发短信给吴青通知其“明天不用买菜”,这是公司对其工作的安排,并不是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吴青夫妇两人在未请假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上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属旷工行为。并且海南某物业公司也通知二人办理离职手续,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公司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12月2日,秀英区法院判决驳回吴青夫妇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胡景临律师表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短信的理解,虽然该条短信可能产生歧义,但海南某物业公司发出短信后又多次通知两人上班,已尽到告知义务,吴青夫妇两人仍未按要求上班,因此可认定他们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海南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合法有效,且吴青夫妇也学习过该项制度,那么该制度对吴青夫妇两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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