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浅谈知识产权正当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02.03.2018  18:02

  序言

  近日,阿里巴巴针对利用淘宝网投诉规则敲诈商户的“知识产权流氓”发起了强大反攻。阿里巴巴方面表示,一些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伪造凭证、恶意抢注商标等方式,对合法商家发起了大量的虚假投诉,造成商家商品下架,乃至商家被迫关店。因此,阿里巴巴方面认为,这是典型的以恶意投诉为生的“知识产权流氓”,并决定予以打击。[2]除了阿里巴巴所称的知识产权流氓,在国外流行的“Patent Troll”乃至一些不以实施专利技术为目的而持有专利,专门靠收取专利转让费或实施许可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实体(NPE,Non Practice Entities)也成了“不受欢迎的”势力。社会上“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流氓”的声音此起彼伏。然而,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和NPE,对“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流氓”的观点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矫枉必须过正;以前我国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就得放手让知识产权人维权,让那些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人吃些苦头、付些代价,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才能受到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鼓励创新。

  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好走极端的人士不乏其人。因为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锒铛入狱的人越来越多的同时,有些滥用知识产权进行维权、甚至是以恶意投诉为业的知识产权流氓,被课以刑罚的也屡见不鲜。

  笔者作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人士,有意站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的角度,通过分析若干知名案例考察正当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权利人正当维权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以期达到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的。

  一、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

  案例1:[3]近日,梁氏兄弟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南海法院审理并宣判。公诉机关指控,梁氏兄弟在2016年4月至9月期间,采用虚假投诉的方法,敲诈勒索商家钱财,期间共作案7起,获利近5万。敲诈勒索的行为包括:第一步,梁氏兄弟先从网上下载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并使用P图软件进行更改,再从网上购买公司相应的官方域名,这些官方域名多为已长期停止使用的域名,并根据公司名称刻假章制作版权声明。第二步,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即销量高的热门商品卖家,将商品介绍中的图片截图保留。第三步,将图片上传到官方域名中,并将上述所有材料提交至淘宝平台,申请知识产权认证并投诉商家。因淘宝平台只能做初步形式的审查,在提交的材料完备后,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淘宝将第一时间删除被投诉商品链接,除非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不然就只能等3—4个工作日内,平台工作人员才会处理被投诉店家的申诉。被敲诈的商家只能花钱消灾。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氏兄弟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利用互联网公共平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个月,均并处罚金,退赔其余被害人损失1万余元。

  案例分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读上述法律规定和裁判要旨可以发现,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1.客观方面: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威胁和要挟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2.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向他人索要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根据,行为人在索要财物的时候明知被害人在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向其交付财物,更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被害人支付。

  3.强行索要: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主动、直接地索要;被害人为规避风险,主动、自愿地交付财物不符合入罪条件。

  在本案中,梁氏兄弟伪造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意投诉给淘宝商家制造心理恐惧,主动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诸要件。

  案例2:[5]2011年8月19日,黄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当年年底,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黄勇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黄勇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黄勇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勇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被告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胡海天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莫天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分析:案例2诠释了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黄勇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节,由于黄勇等“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其系虚假广告受害人的证据,所以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系虚假广告的受害者,故黄勇等无权以举报虚假广告为由强索财物。黄勇等利用受害人的恐惧心理,强索钱财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的敲诈勒索。

  假设,在本案中被告人提供了其根据电视台扩大疗效的广告购买了药物且遭受了直接损失的证据,那么黄勇等可能因为遭受上述损害而具有合法的索赔权,进而即使以举报相威胁并强行索要财物,也很可能因为缺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不构成犯罪。

  案例3:[6]2004年4月,臧家平以刚够买的“藏汴宝”为假药的名义,向陕西医药养生保健品厂提出赔偿要求,并获得厂家1万元的赔偿。此后,臧家平找到合法生产“藏汴宝”的青海白玛藏药优先公司,请求由他进行打假,并约定打假费用由臧家平自己负担,索赔金额对半分。获得委托后,臧家平告知陕西医药养生保健品厂,声称他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篇对陕西保健品厂不利的文章。厂方表示,臧家平花1.8万买下的药,厂方赔4万元;而那台价值1.3万的电脑,厂方出价3.5万元收购。由于造假厂家报了警,臧家平拿到钱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抓获。法院认为,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这一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因此判决臧家平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臧家平以厂家生产假药为由威胁举报,强行索要4万元假药赔偿款和3.5万电脑价款。针对被告人以1.8万元购买假药后索赔4万元一节,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但是,针对被告人以1.3万购买的存有对被害人不利信息的电脑强索3.5万元售价的行为,法院认定“这一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价款”的行为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由此可见,被告人臧家平强行出售电脑的行为属于维权索赔中的“画蛇添足”,稍有越界,合法维权即构成了敲诈勒索。

  案例4:[7] 2016年,田兴(化名)在QQ群与人搭上线,非法购买了新百伦公司的商标注册资料等相关文书,并用它们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注册了一个投诉账号,开始四处搜寻卖相似款型运动鞋的卖家,对其发起投诉。一旦投诉成功,淘宝就会将对应商品下架,田兴再用QQ联系上商家,向其索要一笔“赔偿金”,如果商家乖乖支付,田兴就撤回投诉。商家在经营压力下不得不就范,还得每月给田兴私人账号打一笔“商标使用费”,以免其继续投诉。这笔生意从2016年做到2017年,田兴一共敲诈勒索了200多万元。2017年4月,浙江台州温岭公安机关将冒用新百伦公司资质投诉并敲诈卖家的犯罪嫌疑人田兴和他的同伙抓获归案,并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拘。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事实与案例1非常相似:利用淘宝投诉、下架机制使商家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主动强行索要“赔偿金”和“商标使用费”,表面上看与敲诈勒索的行为非常接近。笔者分析公安机关没有以“敲诈勒索”立案侦查的其关键的理由是:田某给淘宝商家造成心理恐惧的前提是“使用非法手段取得了新百伦公司的商标注册资料、冒充新百伦公司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恐吓。一旦新百伦公司追认其代理人身份,其要求商家支付商标许可费的主张就可能变为“以合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其刑拘是非常稳妥的。本案再次诠释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

  案例5:[8]2006年2月9日,黄某在华硕计算机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900元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但是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找到“电脑通”周成宇协助维权。周成宇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计算机内部原配的原装正式版Pentium-m 760 2.0G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ES 2.13GCPU,报告单上也明确注明:升级原2.0G CPU为2.13GCPU。2月14日起,黄某正式委托周成宇和律师维权,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声称黄某2006年用假名(当时化名为龙思思)及假采购单位向经销商购买一台华硕笔记型电脑,购买当天即送回维修……此案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确认,该工程样品CPU非华硕提供;华硕将黄某送修笔记型电脑所取下的CPU送回英特尔原厂检测,证实该CPU已被重新标志过,且华硕生产追踪系统也显示该CPU非华硕原厂出品,华硕认为该CPU于送修前已遭调包,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海淀区公安局的刑警以“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将黄某和周成宇拘捕。但是经过海淀区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某不予起诉,黄某获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导致对黄某被无罪释放的关键事实“CPU是否被黄某掉包”无法查清。如果涉案CPU先是被黄某掉包、然后黄某再去索赔,这样的“索赔”当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会与案例1相同。

  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能排除CPU不是黄某掉包的可能性。如果涉案CPU不是黄某掉包,黄某作为消费者即享有合法索赔的权利;一旦享有合法索赔的权利,即使要求被害人支付500万美元,也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例5能够说明司法机关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非常严格的,没有铁证不会靠推测给被告人定罪;一旦被告人在证明其享有合法的索赔权方面造假,造假的证据就会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铁证。

  由上述案例及其分析可见发现,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就是强行索要财物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具有合法的索赔理由,即使索赔金额过高,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案例6:永安行A股上市“过会”前遭遇专利权人顾泰来专利侵权投诉导致IPO搁浅案。顾泰来持有一项专利,技术方案涉及“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方式”;永安行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也涉及“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方式”。顾泰来在永安行A股上市“过会”前起诉,导致永安行自觉过会无望,自动撤回IPO申请,损失惨重。顾泰来却没有遭受任何实质的经济损失或需面对任何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为什么单单起诉永安行?顾泰来称,未起诉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共享单车品牌,而选择永安行,因为其看到永安行提起IPO申请。在这个时候提出诉讼,一方面是让共享单车行业在爆发式发展中关注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如果永安行IPO成功后再提诉讼,永安行股价将受影响,并最终损害股民的利益。”[9]

  顾泰来的侵权投诉为何有如此之大的威力?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拟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涉及侵犯他人专利权,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能核准上市。同理,发行人的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也会造成重大不利变化,不能核准上市。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13日颁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预先披露关键信息,公众也可以从证监会网站上查询到发行人过会前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关键信息。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记载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和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类似顾泰来的专利权人,如果在这个时段、通过上述途径获得发行人相关信息,及时发起专利侵权投诉,发行人很可能遭遇永安行一样的IPO搁浅挫折。

  顾泰来案从正反两方面可使公众得到启发:专利权人选择向发行人过户前主张专利权,或针对发行人重要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会给发行人造成巨大风险,也可能因此获得巨大收益。一旦被Patent Troll练成此等“绝招”,发行人如何在最脆弱的时候保护自己,会形成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因此各方均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局限

  案例7:[10]继2月7日发出“封杀令”后,2月14日又拿起法律武器,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递交诉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杭州网卫”)等索赔110万,并要求其公开道歉。本案中,“杭州网卫”是一家知产代理公司,也是阿里巴巴向“知识产权流氓”宣战后首个封杀对象。大数据显示,“杭州网卫”曾在全平台上投诉过数千个卖家,涉及女装、运动鞋、化妆品、家用电器等上百品牌,其中不少商家都能举证证明自己并未售假。阿里巴巴认为,“杭州网卫”在明知不存在假货的情况下,恶意投诉平台商家售假,严重影响了商家的正常经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大量消耗了阿里巴巴投入的知产保护资源,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考虑到索赔金额已经不足以弥补实际最终损失,阿里巴巴综合考虑后提出经济损失100万、合理开支10万的象征性索赔,并要求其就虚假投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杭州网卫”也没有合法索赔的理由,其利用淘宝投诉规则恶意投诉商户,一旦有勒索“赔偿金”或“许可费”的行为,其敲诈勒索的本质即与案例1中的梁氏兄弟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受害人为什么不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杭州网卫”的刑事责任呢?

  原因是敲诈勒索的罪名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刑法总则、分则和九个修正案中,都没有明文规定敲诈勒索罪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

  但是,并非一切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敲诈勒索都没有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自然人设立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成为敲诈勒索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是不牢固的。

  由此可见,设立公司并不是豁免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可靠防火墙;可靠的防火墙还是正当维权不能越过其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以单位名义维权并非巩固的防火墙-兼议强制交易罪的威力

  1.关于强制交易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强制交易的罪名适用于单位犯罪;

  2.以威胁手段强制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或服务,即使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3.强制交易的犯罪分子也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并非从被害人处单方获取财物,因此支付对价并不能成为豁免强制交易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

  2.适用强制交易罪名打击知识产权流氓的可能性

  (1)专利权是否是商品?商品是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11]。狭义的商品一般指有形物。但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可以被转让,也可以被质押,因此专利权属于物权客体,可以象其他有形物成为交易对象从而被买卖。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强买强卖专利权的情形。

  (2)专利实施许可是否属于“提供或接受服务”?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笔者认为,专利实施许可本质上是授予被许可人不被专利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豁免权。形成专利权需要权利人有价值的劳动,因此提供豁免权本质上也是为他人做事、提供劳动,进而收取实施许可费也可以看作是收取服务费的一种形式。

  (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如同在敲诈勒索罪案例中所做的分析那样,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很清晰,稍一过界,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中,也存在正当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例如: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专用设备。但是在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协议时,专利权人有可能搭售一些与专利权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也有可能对被许可人提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要求。被许可人如不同意专利权人的要求,可能会受到专利权人不予授权或被起诉侵权的威胁。由于强制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以暴力、威胁手段”中“威胁”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换言之,滥用合法权利也可能构成本罪中的“威胁”。

  尽管笔者经过专业检索尚未发现知识产权人因不正当维权而被判“强制交易”的罪名,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交易罪不是悬在知识产权流氓头上的利剑。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侵权嫌疑人、被许可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注意到敲诈勒索的罪名之外还有个强制交易罪;应当注意到敲诈勒索罪不适用于单位,但是强制交易的罪名可以适用于单位;应当注意到敲诈勒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强制交易对于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针对知识产权正当维权的简短建议

  根据本文对前三部分的分析和讨论,为了避免正当维权超过必要的限度导致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权之前,可以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注册公司,将知识产权或相关合法权利置于公司名下,并以公司的名义行使相关权利,这样虽然不能彻底避免“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风险。

  2.主张权利之前,聘请相关律师对行权的合法性进行评估,例如聘请律师针对行为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法律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在律师认为行使权利具有合法的根据时再主张权利,就不会冒敲诈勒索罪项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风险。

  3.在主张权利时,尽量委托第三方调解,例如法院调解、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工商局、地方版权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调解,尽量避免“强索财物”或“强买强卖”的嫌疑。即使没有第三方可以主持调解,权利人应尽量避免主动提出金额要求,而等待对方主动提出。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构成敲诈勒索项下“强索他人财物”要件的风险。

  4.在转让知识产权或签订许可协议前,首先请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先行确认该方的特定行为或物品具有侵权风险;其受让知识产权和同意支付许可费是为了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其所支付的任何财物出于自愿。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被认定为“强买强卖”的风险。

  [1]作者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和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拥有中国律师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IPMS内审员资格,并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2]《阿里巴巴宣战知识产权流氓》,中国经营网,2017年2月7日,http://www.cb.com.cn/zjssb/2017_0207/1176786.html

  [3]《信誉敲诈网店店主两嫌疑人获刑》,2017年05月10日http://tech.sina.com.cn/i/2017-05-10/doc-ifyexxhw3008449.shtml

  [4]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

  [5]《职业打假者以播虚假广告为由敲诈309家电视台获刑》,中国青年报,2012-02-03 07:32

  http://native.cnr.cn/finance/201202/t20120203_509118977.shtml

  [6]《职业“打假英雄”犯敲诈勒索罪终审被判三年刑》,新华网2003年12月15日,转发中国青年报文章,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12/15/content_1230457.htm

  [7]《冒充新百伦代理人收取“保护费”,“知识产权流氓”涉嫌诈骗被刑拘》2017年5月 8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祝文明,吕可珂。

  [8]《黄某:一辈子走不出阴影》,作者陈培婵,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zt/2008/yearbook08/20.htm

  [9]唐孜孜,《共享单车侵权案战火重燃,顾泰来“咬住”永安行,真侵权还是阻止上市?》,南方都市报,2017年7月1日,南都网http://www.oeeee.com/mp/a/BAAFRD00002017070142372.html

  [10]《国内首例电商平台状告“知识产权流氓”案立案》,

  http://nb.sipo.gov.cn/infocontent.aspx?code=a6210ab6-104b-433a-a782-f23e41d784a8

  [11]荣兆梓,《政治经济学教材新编》,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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