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十一批)

05.11.2014  17:48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上公开了十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十一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海南省鼓励开发民航客运市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民航科学发展的战略合作会谈纪要》,充分发挥民航客运市场快速发展对于改善海南投资环境、拉动旅游发展的积极作用,重点扶持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进出港航线航班增长、推进境内外重点客源地航班的稳定运营和增长、鼓励优质时刻航班增开以及促进旅游淡季航线航班稳定运营,提升转变海南旅游“南热北冷”的有效度、重点客源地旅客来琼的便利度、旅客乘坐航班进出海南的舒适度、旅客在旅游淡季进入海南旅游的需求度,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海南民航客运市场发展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情况,省政府决定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民航客运市场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海南往返各地的民航客运航班和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的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用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关键处。

  第四条 省政府民航办负责受理各单位申请的财政补贴材料,并牵头省旅游委和省海防与口岸办组成海南省民航客运航班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组,负责各单位申请的财政补贴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复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结算

  第五条 重点客源地

  根据海南旅游客源情况以及民航客运市场发展需求,试点选取俄罗斯、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哈尔滨市、成都市、南京市、沈阳市、重庆市、太原市、武汉市、西安市、长春市和济南市作为重点客源地。

  第六条 境内航班补贴

  (一)定期航班增量补贴。对航空公司增加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重点客源地定期直飞航班,给予航空公司5000元/架次的定期航班增量补贴(增加额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计算;飞机在海南起飞和降落各计1架次;定期直飞航班指直接执飞海南与境内重点客源地,性质为定期,执行期为1年以上,执行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4架次的航班。下同)。

  (二)新增优质时刻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增加的航班起飞至抵达时间段在优质时刻内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重点客源地定期直飞航班,给予航空公司15000元/架次的新增优质时刻航班补贴(优质时刻指北京时间8:00至20:00)。

  (三)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对航空公司每年4月、5月、6月和9月增加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往返境内重点客源地直飞航班,给予航空公司7500元/架次的旅游淡季航班增量补贴。

  (四)无重复补贴和重复补贴。定期航班增量与旅游淡季航班增量不享受重复补贴,按就高原则给予补贴;新增优质时刻航班可与航班增量同时享受补贴。

  第七条 境外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外航班补贴。

  1、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和地区重点客源地的航班,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座位数机型,在3年内给予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境外航班补贴(详见附件1)。

  2、对已开通3年以上不定期航班的国际航线,若执行定期航班,按该航线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再给予1年的补贴。

  3、原则上在航线航班运营满3年的情况下不再给予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但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经省旅游委、省财政厅和省民航办共同确定,可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条款延长补贴期限,补贴金额按财政补贴标准的50%计算。

  (二)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执飞海口往返香港航线和三亚往返香港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按不同机型,分该航线每天执飞定期航班总量的不同,以递增方式拉开级差,给予航空公司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详见附件2)。

  (三)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执飞海南往返台湾地区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在享受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3年期满后,每年给予5000元/架次的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

  第八条 市县旅游包机补贴

  (一)对包机单位开通的主要以海南省某一市县(不含海口市和三亚市)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包机航班,给予洲际航线航班39000元/架次、亚洲航线航班16000元/架次、境内航线航班10000元/架次的市县旅游包机补贴。

  (二)市县旅游包机补贴不受重点客源地的限制。

  (三)享受市县旅游包机补贴的航班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财政补贴。

  第九条 基地航空公司特别补贴

  对在海南省注册成立并设立一定规模运营基地的基地航空公司,在按本章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应发财政补贴额的基础上,按上浮20%的比例,给予航空公司财政补贴。

  第十条 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补贴

  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分别实行航班放行正常率奖励。奖励方法为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60%给予机场资金补贴100万元,超出60%的部分按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资金补贴10万元,若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达不到60%则不给予补贴(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数据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各项补贴每年结算一次,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财政补贴航班的上年度有关材料(补贴申请、航班运营数据、包机合同、账户资料等);机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民航办报送申请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补贴的上年度有关材料(民航监管部门有关通报、机场统计数据等)。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财政补贴的预计数据信息报省民航办(增量航班提前一个月报送)。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除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补贴外,其他补贴政策须在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与省民航办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施行。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超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当年不再追加预算安排,在下一年度追加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航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09年2月5日公布的《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2009年3月2日公布的《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9月2日公布的《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有效期不再延长,予以废止。2012年12月31日以前按上述政策签订的补贴协议继续有效。

 

海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我省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的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地方一般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并适当向中西部市县倾斜,专款专用,以达到切实改善我省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畅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乡镇客运站、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与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相关补助标准,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和规模,结合我省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通知各市县交通、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后,省财政厅商交通运输厅将具体项目预算下达各项目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并抄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由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全省省养公路路况、路网改造工程规划、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资金安排情况,核对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项目监管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地方财政部门为主。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交通运输部计划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的申报,并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本年度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及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使用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市县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级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调整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的,将暂缓下达次年预算。对项目实施与上报项目安排不符,或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安排和使用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或扣减次年专项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保障年度预算的执行。对于预算下达两年内不开工、三年内未完工,被国家收回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如需建设,建设资金由市县自筹解决),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