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办法(试行)

02.05.2018  18:44

海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充分发挥园区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的目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实行产业鼓励政策,由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或经济开发实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选择特定行业和产业群的企业入驻经营,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高,较好满足当地企业用人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

(三)园区业务范围涵盖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招聘、猎头服务、培训教育、人才测评、管理咨询、薪酬设计、人力资源信息软件等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园区具备行政审批、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配套服务、档案管理、见习实习、政策咨询以及出入境签证、人才落户等公共服务和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功能; 

(五)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布局科学、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

(六)园区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营高效;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数量不低于30家,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有省内外知名人力资源企业入驻,示范引领效果明显,集聚效应显著,产业契合度高;

(八)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发展均衡、增长态势明显、经济效益显著;

(九)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技能人才培训、“就业扶贫”等各类促进就业创业公益活动,促进就业和人才引进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强,社会效益显著;

(十)园区已经建成门户网站,能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手段,搭建面向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评估审核;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园区行文批复,授予“海南省xxx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三)管理运营情况;

(四)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引领示范效应显著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县政府共同负责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县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园区日常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已命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进行巡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发现问题的,向当地市县政府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问题突出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撤销其命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市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办法可由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