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市下调社保费率 海南部分费率已低于国家要求

09.04.2016  10:57

  近期,北京、上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浙江杭州、福建厦门等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方案下调社保费率。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2013年起就已经下调社保部分费率,部分费率已低于国家要求,如需继续下调费率,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研究制定。

  据了解,我国现行社保体系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保险项目组成。长期以来,养老保险费率为28%(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费率为8%(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费率为3%(单位、个人比例各省自定),工伤保险费率(单位缴费)为1%,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为不超过1%。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同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起,我省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5%,比国家要求的自2015年起降至2%,低于0.5%。

  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生育保险费率由0.6%降为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细分为八个档次,费率分别为0.2%、0.4%、0.7%、0.8%、0.9%、1.0%、1.2%、1.5%,确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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