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多地盗窃电缆通信基站蓄电池 儋州盗窃团伙被判刑

27.07.2014  11:50

      原标题【儋州一个14人盗窃团伙被判刑】

      半年时间流窜多地盗窃电缆、通信基站蓄电池

      这伙人好嚣张,团伙14人在半年多时间内,流窜儋州、屯昌、昌江、临高、白沙、琼中、洋浦等地,盗窃电线、电缆、通信基站的蓄电池等,作案次数达15起(一起未遂),涉案金额达51万余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黎某生等14名犯罪分子,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12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才等两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一年至一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黎某生、陈某光等14人分别在屯昌、儋州、昌江、临高、白沙、琼中、洋浦等地流窜作案,主要盗窃供电公司电线、电缆,及移动通信基站的蓄电池等财物。经鉴定,这些失窃的财物价值总计达51万余元。

      2013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梁某强、欧某坚等团伙中的11人到屯昌县盗窃未果,返回到儋州市蓝洋加油站附近时,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拦截抓获,缴获长城牌越野车一辆、新凯牌越野车一辆等物。随后,其余团伙成员也被抓获。

      刘某才、吴某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中,刘某才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四次,共价值人民币193643元;吴某勇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三次,共价值人民币11667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某茂在被羁押期间,将其掌握的黑枪黑弹线索告知亲戚曾某,由曾某代为找相关人员进行动员缴交。2013年6月2日,陈某茂亲戚将一支五四式军用手枪(缺配件)、一支长火药枪、八发步枪子弹和五发火雷管上缴到儋州市公安局。6月7日,曾某又上缴各式军用子弹五发。陈某茂被取保候审后,于2013年6月16日上缴一枚日式军用手榴弹。

      梁某林在被羁押期间,将其掌握的黑枪黑弹线索告知其父,由其父代为找相关人员进行动员缴交。2013年6月25日,梁某林父亲将一支长火药枪上缴到儋州市公安局。同年7月7日,梁某林父亲上缴一枚军用手榴弹,7月24日上缴一支仿造步枪和三十五发步枪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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