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海南儋州四次盗取财物2万多元 伙同他人持械抢劫

23.01.2016  13:33

  海口网1月23日消息 (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灵凤)盗窃惯犯何某强在海南儋州走街串巷入室盗窃多起,伙同何某忠持械抢劫菜市场摊主挂包。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强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何某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2月3日,何某强窜到儋州光村镇,进入苏某家实施盗窃,醒来的苏某发现后,被何某强持剪刀威胁,不敢反抗,何某强将1部手机、2枚金戒指、310元现金和一个钱包抢走。2014年1至3月,何某强窜到儋州那大镇入户盗窃4次,盗得手机、手表等物品及14680元现金。经认定,所盗财物共价值23878元。

  2014年5月25日,何某强、何某忠骑车窜到儋州中和镇某菜市场路口,何某忠为抢挂包用“老鼠枪”威胁正在整理蔬菜的孙某,孙某不从,何某强遂动手抢挂包但未能抢走,何某忠用“老鼠枪”将孙某头上的安全帽打破,何某强又用铁线戳孙某手臂并用脚将其踹倒在地,抢走孙某的挂包(内有2095元现金、手机1部)。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强、何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何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4次,共价值238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何某强曾因犯盗窃罪入狱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何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