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办理涉及社会保险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的通知

18.11.2017  02:55

QSF-2017-210008

 

 

 

 

 

琼人社发〔2017〕13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办理

涉及社会保险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规范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办理涉及社会保险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承办举报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投诉、举报对象为省直属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直属驻琼机构等用人单位,其用工所在地在海口的,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案件的过程中,涉及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应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核定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核定意见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案件基本事实调查核实清楚后,依法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出相应处理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意见书;依法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