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百问|政商如何交往?海南这份清单明确!
中新网海南新闻3月4日电 题:政商如何交往?海南这份清单明确!
作者 凌楠
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近日,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促进政商关系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营商环境。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列举了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10项、负面清单5项,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5项、负面清单6项。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多个省、市出台文件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厘清交往界线,为政商交往提供“明白卡”。
资料图:航拍海口。骆云飞 摄
正面清单
1.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以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勇于担当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10个方面:
认真落实惠企政策 全力助推经贸活动
主动联系服务企业 畅通政企沟通机制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坚决做到守信践诺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注重维护企业声誉
2.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光彩事业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5个方面:
树立爱国情怀、勇于创新创业、坚持守法经营、始终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负面清单
3.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坚决防止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的行为,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五禁止”:
禁止不公平行为、禁止不诚信行为、禁止不依法行为、禁止不尽责行为、禁止不廉洁行为。
4.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坚决抵制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共同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六禁止”:
◉禁止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禁止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禁止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禁止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禁止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者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输送利益
◉禁止妨碍公职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清单全文: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
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以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勇于担当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10个方面:
(一)认真落实惠企政策。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惠企政策,坚决落实我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坚持“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二)全力助推经贸活动。有序组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积极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项目开工、企业上市等。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会展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出行、就餐、住宿费用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主动联系服务企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在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前提下,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经常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自愿参加自由贸易港政策解读、产业提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授课培训活动。
(四)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或者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应当听取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自由贸易港建设、产业转型、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政务服务评价活动。
(五)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最大限度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零跑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清理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八)坚决做到守信践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增强诚信履职意识,维护政府诚信形象。政府在债务融资、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应带头诚实守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查办涉企案件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者个人隐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需要企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的影响,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十)注重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冲击企业品牌声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二、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坚决防止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的行为,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五禁止”:
(一)禁止不公平行为。不得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搞选择性执法。不得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二)禁止不诚信行为。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
(三)禁止不依法行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对市场主体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以刑事案件等名义违规插手企业民事纠纷。
(四)禁止不尽责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落实惠企政策过程中,不得搞“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门槛。联系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搞只承诺、不兑现。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
(五)禁止不廉洁行为。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联系服务企业的便利请托办事、获取报酬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行为。
三、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光彩事业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5个方面:
(一)树立爱国情怀。传承热爱祖国的光荣传统,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把企业发展与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起来,带领企业积极投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事业。
(二)勇于创新创业。把创新作为引领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大力弘扬创新精神,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
(三)坚持守法经营。把守法经营作为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原则和长远发展之道,讲正气、走正道,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竞争、依法理性维权,自觉承担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参与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
(四)始终诚实守信。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和行稳致远的保障,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任。
(五)承担社会责任。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积极创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关爱员工健康,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真诚回报社会。
四、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坚决抵制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共同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六禁止”:
(一)禁止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二)禁止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禁止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四)禁止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禁止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者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输送利益。
(六)禁止妨碍公职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中国新闻社海南分社大型策划报道《自贸港百问》
创意:杨旭
策划:王辛莉 尹海明 王子谦 王晓东
文字:凌楠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