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两男子殴打民警被轻判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16.06.2015  20:36

  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被抗诉人王海亮、王明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获法院支持。改判王海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拘役四个月;改判王明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酒后载王明宙来到白沙县机关幼儿园路段时,正值学校放学高峰期,人流量大,王海亮欲驾驶摩托车进入幼儿园,在此执勤民警符某遂上前制止并予以说明,王海亮不听劝告,符某拔掉摩托车钥匙以制止。王海亮冲上去朝符某的头部挥打,符某阻挡并将王海亮按摔在地,王海亮迅速爬起再次对符某挥打,此时王明宙快速上前抱住符某的后腰,王海亮则从正面连续挥打符某的头部、身体等部位。经白沙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海亮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79mg/100ml。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海亮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王明宙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白沙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明宙有期徒刑六个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于2014年12月12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分院依法支持抗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