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立口头遗嘱康复后就无效吗
丧偶的老王有一儿一女。2013年8月老王患病住院,女儿为护理老父亲,辞掉了工作,一直伺候在老王病床前。同年9月,老王病危。他对女儿口授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女儿继承。当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经抢救,老王转危为安,病情趋稳,并于11月出院。此后,老王身体日益康复,意志正常。
2014年1月,老王遇车祸死亡。儿女在处理完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由自己继承全部财产;而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权。两人为此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两个儿女共同继承。法院判决老王的女儿继承老王3/5的财产,儿子继承2/5。
难道口头遗嘱无效吗?老王的女儿想不通。确实,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王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该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王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口头遗嘱当然生效,其遗产只能由女儿继承。
不过,老王订立口头遗嘱后被抢救脱险,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好转出院了,而且意志正常。显然具有了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归于无效。
由于老王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因此,对老王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由于老王在生病住院期间是由女儿伺候的,应当说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老王的女儿多分一些遗产。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