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内竟疯狂抢劫盗窃三次 万宁两男子获刑

23.10.2014  16:23

      原标题:一周内抢劫三次万宁两男子获刑

      万宁男子李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同伙抢劫、盗窃,于今年1月11日被逮捕,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3男子章某某(31岁)、蔡某某(27岁)、李某某(21岁)都是万宁人。2013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章某某伙同蔡某隆、章某党(均在逃)通过事先踩点,由李某某以搭乘摩的为由引导摩的师傅汤某到由章某某、蔡某隆、章某党事先埋伏的海口市博爱南横路262号处,通过威胁的方法,抢走汤某的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以及现金300元。2013年12月1日19时许,李某某、章某某伙同蔡某隆在海口南宝路证券大厦附近抢走被害人麦某某手机一部。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章某某、蔡某某伙同蔡某隆、章某党、章某河(在逃)等人,在海口大同路某商店内,抢走庄某某的芙蓉王香烟4包、绿茶4瓶、现金70元。其中,章某某和李某某在不到一星期的时间里,连续抢劫3次。

      2013年12月4日凌晨,蔡某某伙同章某河、蔡某隆、章某党等人,窜到海口市大英村123号一商店处,使用铁锯割断该商店锁头,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商店内的香烟数条,得手后,以2226元的价格将盗来的香烟卖至海口市南大桥处一商店,蔡某某分得赃款450元。

      美兰法院认为,李某某、章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章某某抢劫3次,属于多次抢劫,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蔡某某还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436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元;蔡某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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