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停止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处理指导意见

02.03.2020  10:34

      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发出通知,由该局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琼市监规〔2020〕1号)停止执行,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对拒不整改,继续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查处。

      据介绍,1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对海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指导意见有效期至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2月26日17时起,海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对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8日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市监价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经省政府同意,由该局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琼市监规〔2020〕1号)停止执行。

      《通知》表示,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认定处理严格依据我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主观恶意制假售假、售卖野生动物、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对拒不整改,继续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