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行政拘留5天 男子状告临高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09.12.2014  00:13

      原标题:被违法拘留5天男子索赔5万

      省二中院判决撤销临高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其赔偿原告1003元

      临高男子阿贵因为琐事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释放后,阿贵便开始打官司,他先是打官司要求法院认定临高县公安局属于违法拘留,撤销行政处罚。胜诉后又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判决撤 销临高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

      临高男子阿贵在3年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事后,他与临高县公安局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2011年的一天,阿贵手持铁锤等工具破坏一名当地镇干部家的大门,该镇干部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后介入调查。2011年6月,临高县公安局以阿贵手持铁锤及铁锹无故将临高县某镇干部王光华住宅的铁门损坏为由,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阿贵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临高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天,阿贵被送进拘留所。5天的行政拘留很快结束,阿贵被释放出来。阿贵认为,他的所作所为确实有不妥之处,但他对当地公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阿贵的主张最终得到法院支持,2013年6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临高县公安局作出的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男子状告临高公安局索 赔各种损失共5万元

      省二中院判决撤销临高县公安局作出的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阿贵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据了解,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阿贵首先向临高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赔偿。对此,临高县公安局法制办于2014年2月作出书面答复称:“我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请你在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到临高县公安局的答复后,阿贵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贵诉称,临高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在此期间给他造成误工损失,临高县公安局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予以赔偿。阿贵还表示,由于临高公安违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议论纷纷,致使自己的名誉受损,不仅造成与他自由恋爱感情深厚已谈婚论嫁的女友提出分手,更使得他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矛盾恶化,这让他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因此起诉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共5万元。

      对此,临高县公安局辩称,虽然行政处罚决定是对阿贵处以拘留5天,但该局在执行中将阿贵提前一天释放,对其实际拘留4天,该局应承担阿贵4天的赔偿义务,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阿贵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该局称没有直接造成其他损害,所以没有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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